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辦法

90.06.11公告

溯自90.06.01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範圍)

本辦法所稱之智慧財產其範圍包含: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祕密及其他智慧財產;凡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員工及參與本所研究計畫之所外人士所產出或取得之智慧財產之管理與應用,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政策)

一、本所重視自有之智慧財產並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

二、本所研發或引進技術均以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為要務。

三、本所之智慧財產以積極授權廠商使用為原則,若發現他人有侵害本所之智慧財產,將依法追訴。


第三條(員工管理)

本所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員工管理依本所「人事管理與員工福利規則」辦理。


第四條(獎勵)

本所有關智慧財產之獎勵依本所「研發人員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智慧財產保護)

一、本所智慧財產之保護,應依政府及本所相關法令或規章辦理。

二、本所具經濟價值之非屬習知之機密技術文件、圖表、實驗紀錄簿、製程、規劃書、客戶名單及經營資料等,需持續保有其秘密而列為營業秘密,本所員工應具保密義務,不得洩漏,違者應依本所「人事管理與員工福利規則」處理,並負民、刑事等責任。本所員工因自己過失洩漏或知悉他人洩漏時,應即告知本所。

三、本所員工兼任所外其他職位或從事其他職務或接受他人補助,應經書面允許,並遵守本所智慧財產相關規定。

四、本所離職前應繳還所持有之本所資料、文件等營業秘密,並經各單位業務主管簽章確認。

五、知悉本所重要營業祕密之員工,離職前應簽署離職備忘錄,並於離職證明書上註記促其新雇主,注意避免侵害本所之營業祕密。

六、本所員工於離職後,非經合法技術移轉,不得利用本所列為機密之資訊,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有損本所權益之業務。

七、本所員工違反保密義務者,或所內外人士侵害本所智慧財產者,本所將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八、為避免損害賠償請求或其他權利受損,有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及成果應於產品及其包裝上或於相關技術文件上為權利標示。


第六條(智慧財產侵害防範)

一、避免侵害他人營業秘密

(一)本所應以合法之方式與途徑進行國內外技術引進,並妥善保存書面資料。

(二)本所進行技術引進應以技術所有人或其合法授權之人為接洽對象。

(三)本所收受機密或非機密資訊文件時,均將與交付者簽定契約,並載明交付之資訊文件項目。

(四)本所發現收受之資訊文件有非法取得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不再洩漏,並交付技術移轉辦公室處理。

(五)本所尊重他人之營業秘密,於聘請國外顧問、專家或技術人員時,應提醒該人員勿洩漏原雇主之營業秘密。

(六)本所員工於受聘期間內,不得違反其對前雇主之保密義務。必要時,本所將向前雇主查證上述義務範圍。

二、避免侵害他人其他智慧財產

(一)本所執行技術研發工作前均應進行合理之專利檢索、分析或佈署,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免研發成果之實施侵害他人之專利權。

(二)本所使用商標前均應進行商標檢索,以免侵害他人之商標權。

(三)本所員工禁止使用非法電腦程式,並應遵守電腦程式及資料庫所有權人設定之合法限制。

(四)本所員工執行研發工作時,應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侵害他人之其他智慧財產。

三、研發成果侵害他人智慧財產之責任

(一)本所接受委託或與他人合作研發技術時,原則上僅負有限之責任,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之侵權情事則負完全責任。

(二)本所依契約使用他人之研發成果,致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時,該他人原則上應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造成上述侵權部分,對本所負賠償責任。


第二章 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第七條(權責)

本所智慧財產相關作業依本辦法第一條所定之智慧財產範圍,有關專利權之業務,由專利委員會負責;有關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祕密或其他智慧財產之業務,由企劃室負責。

第八條(智慧財產歸屬)

一、本所與本所員工之間

(一)本所員工職務上之發明、創作、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歸屬本所。

(二)本所員工之發明、創作、營業秘密係利用本所之資源或經驗者,本所得實施或使用之。

二、本所委託或接受委託或與他人合作研發技術時,其智慧財產之歸屬依契約約定。

第九條(智慧財產管理)

一、本所有關專利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依本所「專利權管理作業細則」辦理。

二、本所有關著作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依本所「著作權管理作業細則」辦理。

三、本所有關商標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依本所「商標權管理作業細則」辦理。

第十條(資料保管)

本所有關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文件資料之管理依本所「技術資料管理作業細則」辦理。

第十一條(保密措施)

本所有關智慧財產權、相關人員與資訊之保密依本所「技術資料管理作業細則」及本所「保密辦法」辦理。


第三章 技術移轉制度

第十二條(權責)

本所有關智慧財產技術移轉之業務由技術移轉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智慧財產運用)

一、本所有關(一)建立並維護智慧財產權資料庫之業務、(二)推廣智慧財產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業務、(三)智慧財產之技術移轉業務、(四)評估智慧財產之技術移轉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業務,依「技術移轉辦法及作業細則」辦理。

二、本所有關合約管理與糾紛處理之業務依本所「技術擴散契約處理作業細則」「糾紛事件處理作業細則」「涉訟案件處理作業細則」辦理。

三、本所有關與國外機構技術往來之業務依本所「國際技術合作作業細則」辦理。

四、本所有關資訊服務業務依本所「資訊服務業務管理作業細則」辦理。


第四章 智慧財產之會計及稽核制度

第十四條(權責)

一、本所有關智慧財產之會計業務由會計室負責。

二、本所有關智慧財產之稽核業務由稽核負責。

第十五條(會計)

本所將智慧財產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並定期製作收支報表。有關智慧財產之會計事務處理依本所「會計制度」辦理。
 
第十六條(稽核)

本所有關智慧財產之稽核業務依本所「內部稽核制度」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實施)

本辦法經所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