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專利侵害鑑定標準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

0.總則

0.1(保密義務)

鑑定案件之辦理應以密件方式處理。參與鑑定人員應負保密義務。鑑定案件以專利小組為外聯絡之窗口。

0.2(拒絕鑑定)

本所得以下列理由拒絕受理鑑定:
(一)鑑定案件之當事人與本所有利害關係。
(二)本所曾為或現為鑑定案件之證人、鑑定人、異議人、舉發人、專利審查人或告訴人。
(三)本所為鑑定時可能洩漏本所有保密義務之事項或本所之秘密。
(四)本所對鑑定案件所需之知識經驗或儀器設備不足。
(五)其他不便受理鑑定之理由。

0.3(鑑定費用)

鑑定費用以鑑定人及專利小組之實際工作時數計算並另加百分之八之管理共同費及必要之實驗材料費用。
鑑定費用=(工作日薪×工作日數×1.3×1.5)×1.08+實驗材料費用
 
1.行政室收文

1.1行政室應於收件2日內完成收文並送交專利小組。
1.2鑑定案件應以密件、速件處理。

2.專利小組之作業

2.1專利小組審核
是否受理鑑定(參考0.2);若不受理應於3日內備函說明,由行政室發文(見8)並退件
2.2對於受理之案件,專利小組應於3日內完成「鑑定案件摘要」,其中應將法律語言轉換成技術語言並釐清法律問題及技術問題,並提供必要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以利鑑定人進行鑑定。
2.3專利小組應依鑑定案件之內容將案件送交適合之組或中心辦公室給組長或中心主任

3.組長/主任之作業

3.1收到鑑定案件之組長/主任審核是否由該組/中心受理鑑定;若不受理應於收件2日內退回專利小組。
3.2對於受理之案件,組長/主任應於2日內指定2位鑑定人,並送交鑑定人

4.鑑定人之作業

4.1收到鑑定案件之鑑定人審核是否由該鑑定人受理鑑定;若不受理應於收件2日內退回組長/主任。
4.2對於受理之案件,鑑定人應於3日內完成鑑定案件之估價,並將估價單送交專利小組。鑑定人若評估鑑定無法於2週內完成時應將預估之完成時間一併告知專利小組。

5.專利小組之報價

5.1專利小組於收到鑑定人之估價單1日內將估價知委託鑑定人。若鑑定須費較長之時間,應一併告知委託鑑定人。
5.2若委託鑑定人決定不續進行鑑定,則專利小組應於1日內備文由行政室發文(見8)並退件。
5.3若委託鑑定人同意進行鑑定,則專利小組應於1日內通知鑑定人進行鑑定。
 
6.鑑定人之鑑定

6.1鑑定人於接獲專利小組之鑑定通知(見5.3)後,應於2週內或於預估時間(見4.2)內完成「鑑定意見書」並交專利小組。
6.2鑑定人於鑑定時應參酌「鑑定案件摘要」及專利侵害鑑定基準(見2.2);且2位鑑定人應獨立進行鑑定,不宜共同討論。

7.專利小組之鑑定報告

7.1專利小組於收到2位鑑定人之「鑑定意見書」(見6.1)後,應依該意見書之內容於1週內完成鑑定報告,並送交行政室發文(見8)。
7.2若2位鑑定人之鑑定意見不同或專利小組對於鑑定意見有疑義時,應由專利小組安排相關人員進行討論後,再依結綸撰寫鑑定報告。

8.行政室發文

8.1行政室應於收到完成之鑑定報告或退件通知3日內完成發文。
8.2發文應以速件及掛號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