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研發人員獎勵辦法

     89.12.19公告溯自88.7.1實施
  90.01.04第一次修訂溯自88.7.1實施
90.06.11第二次修訂公告溯自90.6.1實施

第一條(依據)

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除依「人事管理與員工福利規則」實施人員獎勵之外,為提昇研發及推廣績效,並配合科學技術基本法之實施,藉由研發成果運用收入之分享,激勵研發人員,以提昇研發及推廣績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辦法之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各組室執行各部會補助委辦或本所自籌科專計畫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營業秘密,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為執行科專計畫所建置、購買或受贈之研究設施及設備,非本辦法所稱之研發成果。

二、本辦法所稱研發人員包括本所現職直接研發人員及其他與科專作業相關之企劃、行政、會計等支援人員。

三、本辦法所稱運用收入,包括先期技術授權及成果技術移轉收入,但不包括技術服務收入。

第三條(宣導方式)

本辦法應廣為宣導,並列入新人講習項目,確保相關人員清楚了解。

第四條(獎金之來源)

獎金來源分下列三種:

一、政府出資研發成果歸屬本所者,其運用收入百分之五十歸屬本所,部份作為獎金來源,部份作為維護,推廣費用或本所收入。

二、政府出資研發成果歸屬國有者,其運用收入歸屬國家,由主辦單位發給本所獎金,部份作為獎金來源,部分作為本所收入。

三、本所自籌科專計畫研發成果,其運用收入部份作為獎金,部份由本所統籌運用。

第五條 (獎勵方式)

獎勵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發成果運用獎勵:以成果運用收入歸屬本所收入之部分百分之十金額給該計畫研發人員作為獎勵。

二、專利獎勵:每一專利提案獲得第一個專利時,發給該專利所有發明人合計獎金新台幣貳萬元。

三、相關支援人員視經費狀況酌予獎勵。

第六條 (獎金之會計作業)

依本所會計制度規定辦理,獨立記帳。

第七條 (附則)

本辦法經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