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利制度的涵義


1. 甚麼是專利權?from智財局

ANS: 當我們有一發明或創作,為了保護其正當權益,而向政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因而 給予申請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這種排他權利就是專利權。


2. 專利具有哪些特性?from台北專利商標事務所

ANS:
-排他性 : 在專利權的有效時間裡,可以擁有技術的專有權,他人若要應用 ,需取得專利權人之同意授權。

-地域性 : 若要在該國家主張專利權,則必須向該國家專利主管機關申請, 所以,同一項專利可分別在不同國家 申 請專利。

-時間性 : " 法律給予一段期間的專利權 " , 發明專利20年、新型專利10年及新式樣專利12年,在專利權有效期 間內,專利權人擁有其專利權, 逾專利權有效期間,則專利權消滅,專利權人不得再主張專利。


3. 我國專利制度有何特色?from智財局

ANS:
(1) 先申請原則 : 即不論發明先後,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2) 發明早期公開制 : 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明專利申請後,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之次日起  十八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

(3) 發明申請審查制 : 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才進行技術審查,若無人  提出申請就不對該案進行實體審查。

(4) 新型形式審查 : 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申請新型專利無需實質審查,經形式審查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即給  予新型專利。

(5) 新式樣全面審查制 : 申請人無需另提出實體審查申請,智慧財產局即主動對該專利申請案作技術審查。

(6) 公眾審查 : 專利申請案經審定核准後,公告三個月期間,任何人皆可提起異議;經取得專利證書者,在專利  權有效期間內,任何人皆可提起舉發。

(7) 優先權制 :
-國際優先權 : 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  並於第一次提出申請專利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新式樣為六個月),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享有優  先權。
-國內優先權 : 申請人於國內將其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後,在十二個月內就所提出之同一發明加以補充改良,再  行申請時,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優先權,而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審  查專利要件之基準日。


4. 註冊商標也是專利嗎?from智財局

ANS: 不是。商標是一種表彰商品來源的圖樣,註冊商標是營業人提出申請後經過政府核准註冊,具有專用權的商標。而專利則是對於新發明或創作的物品或方法、或新設計之外觀,給予一定期間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或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權,有些人常把「專利商標」或「商標專利」混為一談,實在是一種誤解。還有人把著作權、商標權,甚至煙酒公賣及公用事業等都當成專利,事實上這些都和專利無必然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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