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專利申請


1. 專利案除了在國內申請外,也想到國外申請,時間上有無限制?其申請日能否沿用原來在國內的申請日?
 
from智財局

ANS: 如向國外申請之國家承認我國優先權者,得於在我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次日起十二個月之優先權期間內,在國外提出申請並據以主張優先權。但新式樣之前述優先權期間為六個月。


2. 已向外國申請專利,有無必要再向我國申請?應注意哪些事項?from智財局

ANS: 專利係採屬地主義,因此,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但如欲在我國亦受到專利保護,則仍須向我國申請專利。惟應注意除非該外國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享有優先權期間外,避免等到外國申請案公開或核准公告後才來我國申請而喪失了新穎性。


3. 提出專利申請之後,改請申請種類對原申請日有無影響?from北美國際專利事務所

ANS:
(1)申請發明或新式樣專利後改為申請新型者,或申請新型專利後改為申請發明者,得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 案之申請日;但在原申請案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後改請者,以改請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2)申請獨立新式樣專利後改為申請聯合新式樣者,或申請聯合新式樣專利後改為申請獨立新式樣者,得以原申請 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但在原申請案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後改請者,以改請之日為改請案之申 請日。


4. 甚麼是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from聖島專利事務所

ANS: 專利專責機關在受理新型專利的申請之後,對於是否准予專利之認定,並不像對發明專利或新式樣專利那樣,要去審查它的新穎性、進步性(新式樣為創作性)和產業利用性等實質要件,僅僅就該案的申請文件是齊備以及是否屬於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是否違反公序良俗或單一性?揭露方式是否明顯不符合規定?等等之形式要件作審查,若都符合,則作成應予專利的處分書,這就是形式審查。至於新穎性、進步性和產業利用性等實質要件,則留待取得專利權後,若有人對此點質疑而提起舉發時再審理。


5. 甚麼是新型專利技術報告?from聖島專利事務所

ANS: 因為新型專利權取得之前僅僅通過專利專責機關的形式審查,並沒有經過實質的審查,所以專利權人要行使他的權利之前,或是任何人認為有需要了解該專利權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時,就可以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專責機關檢索並比對相關的先前技術後,會對該案的各個請求項給予1至6等級之評價,並作成技術報告書。新型專利權遭到撤銷時,如果專利權人當初是基於技術報告之內容而行使權利者,對他人因而遭致之損害不必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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