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專利要件及審查


1. 如何在我國主張專利優先權?from智財局

ANS:
(1) 國際優先權:
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提出  申請專利之次日起十二個月內(新式樣為六個月),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享有優先權。

(2) 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於國內將其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後,在十二個月內就所提出之同一發明加以補充改良,再行申請時,得就 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優先權,而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審查專利要件之基  準日。


2. 可在哪些國家主張我國申請日的優先權?

ANS: 我國於2002年1月1日正式成為WTO的一員後,我國人民原則上已可向所有WTO組織的會員國主張我國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惟EPC至2004年尚不受理台灣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中國大陸則未表態是否承認我國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


3. 何謂優先審查?from智財局

ANS: 已公開之申請案有他人為商業上實施時,為使權利早日明確,智慧財產局得依申請優先審查之。優先審查之申請得由申請人或他人提出。申請優先審查免繳費用,但必須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另應注意,申請優先審查之前必須先申請實體審查。若尚未申請實體審查,應先依規定申請之。


4. 異議和舉發有什麼不同?from永全國際商標專利事務所

ANS: 異議的提出必須在公告期間(三個月)內, 認為該專利權有違反專利法的規定而提出的;除涉及權利歸屬問題,限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專利法有關規定者,皆得提起異議,舉發則是在公告期滿取得專利權後而提出的,除涉及權利歸屬起舉問題,限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專利法有關規定者,皆得提發,請求撤銷該專利權,另外,專利案在舉發審查的期間專利權仍然是有效的。異議或舉發,經審查不成立之後,任何人即不能再以同一的事實、證據再為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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