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度                               from智財局


1. 早期公開制度是什麼?

ANS: 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實體審查審定核准才公開其申請的內容,可能造成第三人對於同一技術內容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功用。
早期公開制度係自專利案申請後,經過一定之期間,即解除保密狀態,而使大眾經由公開得知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藉以避免企業活動重複投入研發及投資的浪費,並可使第三人得因發明技術內容之公開而及早獲得相關技術資訊,從事進一步研究發展,以提升產業之競爭能力。
早期公開制度另配套有申請實體審查及暫時性保護等措施,即發明專利申請案如欲取得專利權,必須於申請後的一定期間內另行提出實體審查申請,而於公開後至審定公告期間,則享有暫時性保護。


2. 何謂暫時性保護措施?

ANS: 發明申請案公開後,第三人即可知悉該發明技術,為商業上之實施。由於此時專利申請人尚未取得專利權(專利申請案自審定公告之日始發生暫准專利權之效力),為填補專利申請人這段時間之損失,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於將來取得專利權後,對該第三人得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做為彌補。
暫時性保護措施係指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申請案公開後,曾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審定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申請案審查確定取得專利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對於明知發明申請案已經公開,於審定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為商業上實施之人,亦得為該請求。上述補償金請求權,自審查確定之次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早期公開制度實施後,說明書或圖式補充、修正之期間有何特別規定?

ANS: 申請人得於申請之次日(如有主張優先權者,自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五個月內主動提出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此外,申請人尚可於申請實體審查之同時提出補充、修正。若係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者,於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可提出補充、修正。發明申請案如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前已提出者,因不適用早期公開制,故不受前述規定之規定。


4. 於公開前補充、修正說明書時,將公開原說明書或其修正本?

ANS: 發明申請案於申請之次日(如有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優先權日之次日)起十五個月內提出補充、修正者,將依最新修正內容予以公開。若逾上述期限始提出補充、修正,因智慧財產局已開始進行公開準備作業,該補充、修正內容將不予公開,仍依原申請案之內容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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