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體審查                             from台北專利商標事務所


1. 何謂申請實體審查?

ANS: 對於發明申請案,智慧財產局並不主動進行實體審查,申請人或第三人必須於三年法定期間內提出實體審查之申請,智慧財產局方依該申請進行實體審查。因此,倘未於該法定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申請案即視為撤回。


2. 何時可申請實體審查?

ANS: 自發明申請案向智慧財產局提出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實體審查。若該發明申請案係依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改為各別申請者,或依第一○一條規定改請者,已逾前揭得申請實體審查之法定期間三年內,得於各別申請或改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智慧財產局申請之。倘未於上述法定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申請案即視為撤回。可申請實體審查之起算日係該案之申請日,在主張優先權之場合,並不包括優先權日。又申請當日即可同時申請實體審查。


3. 有關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於申請實體審查時有何特別規定?

ANS: 有關微生物新品種或利用微生物之發明專利申請人,申請實體審查時,應檢送寄存機構出具之存活證明,如發明專利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時,智慧財產局將通知發明專利申請人於三個月內檢送存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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