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所「專利權管理作業細則」第5.6.3條規定,針對各組/中心自行評審擬放棄維護之專利,同仁於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可向專利委員會提起異議。由專利委員會審查審查異議有無理由後,送所長核示確定。

公告期間: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XX年擬放棄專利清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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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擬放棄專利,同仁如有異議,請於XX年XX月XX日前向專利委員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