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維護流程依據本所「專利權管理作業細則」第5.6.項規定辦理,其中包括專利權確保及專利放棄。
對於本所獲得之專利權權利期間逾五年者,每年由專利委員會通知,進行專利權之維護/放棄評審。其相關流程如下述。
       
         
  5.6.1 放棄原則 本所自有專利已不具運用價值,且無下列情形者,原則上應予放棄:
(a)專利權權利期間未逾五年者,原則上不得放棄。
(b)授權中或有相關技術移轉中之專利權,原則上不得放棄。
(c)專利獲證資訊經5.4.3.之網站公開未達三年以上之專利權,原則上不得放棄。
專利權原屬國有而依法下放歸屬本所或屬國有信託本所代管者,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6.2 維護/放棄評審: 符合5.6.1放棄原則之專利權,每年由專利委員會通知,由各組/中心填寫「專利權維護或放棄評審單」(表單編號RM-107-14)以自行評審各專利權有無繼續維護之必要。
         
         
  5.6.3 放棄公告 經5.6.2自行評審認為無繼續維護必要之專利權,由專利委員會彙整送所長核示後,於所內公告,並同時以電子郵件通知全所同仁相關公告訊息。
         
  5.6.4 放棄異議 同仁於5.6.3放棄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得向專利委員會提起異議。
專利委員會應審查異議有無理由,而為變更或維持原放棄之決定後,送所長核示。專利委員會並將異議決定通知提出異議之同仁。
         
         
  5.6.5 讓與公告 無人依5.6.4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者,送所長核示後,對一般大眾發佈專利權讓與公告三個月。
     
  5.6.6 讓與確定 依5.6.5讓與公告三個月內有請求受讓者,送所長核示後確定讓與。
若屬國有而依法下放歸屬本所或屬國有信託本所代管者,於送所長核示後,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經濟部科專計畫衍生專利為例,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讓與。請求受讓者有二人以上時,以出價最高者受讓該專利為原則。
讓與時應以契約約定受讓人使用、實施、移轉、授權、處分或以技術作價或其他方式運用受讓之專利權後,應將其所得利益之適當比例回饋本所,該比例依個案實際情形議定之。辦理受讓之規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受讓人負擔。
     
  5.6.7 放棄確定: 依5.6.5公告三個月而無人請求受讓者,送所長核示後確定放棄。
若屬國有而依法下放歸屬本所或屬國有信託本所代管者,於送所長核示後,應依相關法令辦理。經濟部科專計畫衍生專利為例,應送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