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同仁提出之構想案申請流程係依據本所「專利權管理作業細則」第5.2及5.3項規定辦理。
所內發明人對於研發所獲致之成果認為具有可專利性時,應填具「專利構想表」,並備齊相關文件,送交專利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其相關流程如下所示。
       
         
  (1) 專利構想揭露: 由發明人針對所欲提出專利申請之成果內容,完成「專利構想表」之填寫,其中包括發明內容之揭露、索引表及個人資料表部分。並備妥相關實驗數據影本或前案資料,經相關主管核可後,一併交由專利委員會進行提案檢查。有關發明內容之揭露應包含專利名稱、專利摘要、創作說明等﹙詳見專利構想表﹚。各欄位相關說明請詳見專利構想表﹙索引表﹚欄位詳細說明
     
  (2) 形式初審: 由專利委員會承辦人員﹙以下簡稱承辦人員﹚進行構想案初步資料審查、相關前案檢索。初步資料審查包括構想案相關內容揭露、資料繳交及構想表欄位填寫等,由承辦人員針對初步資料審查結果填具「專利構想提案檢查表」。承辦人員並會針對提出之構想案內容,進行相關專利前案之檢索。
     
  (3) 補充資料、前案比較: 如提出之構想案資料齊全,且承辦人員無檢索到相關專利前案,則將構想案送交專利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如構想案資料欠缺﹙例如資料填具不完整、技術揭露不足等﹚或檢索到相關專利前案,則將構想案連同檢索資料一併退回發明人,請發明人進行補件或前案比較分析。
         
  (4) 書面審查: 專利構想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基本上有二次書面審查機會,或召開專利委員會審查會議。
(i) 第一次書面審查對於形式初審通過或已補正資料之專利構想案,將交由專利委員會委員依據構想內容是否符合新穎性、進步性及產業利用性等專利要件,以及建議申請與否和申請國家等進行第一次書面審查,並填具「專利構想書面審查表」。如委員全數無異議通過提出專利申請,則為審查通過;如針對構想內容,委員有資料補正或反對申請之意見,則需進入第二次書面審查。
(ii) 提出申復針對委員於第一次書面審查之意見,由承辦人員彙整意見內容,要求發明人對於委員之意見提出補充說明或答辯。
(iii) 第二次書面審查針對發明人提出之申復內容,由委員進行第二次書面審查,並填具「專利構想書面審查表」。如委員全數無異議通過提出專利申請,則為審查通過;如仍有委員有異議,則召開審查會議。
(iv) 開會審查對於專利構想性質,或經再次審查仍有異議之構想案,則請發明人再次提供補充說明或答辯,由專利委員會召集人召開審查會議,並作成結論。
         
  (5) 審查完成: 承辦人員將審查結論填具「專利構想審查結論表」,並送副所長及所長批示。審查通過者,於簽核完成後,進行專利申請;審查不通過並批示不申請專利者,由發明人所屬組/中心採取以營業秘密保護或公開揭露方式處理;或發明人可於接獲審查結論三個月內,填具「專利構想再審申請單」提出再審申請。   
         
  (6) 不申請專利: 專利構想案之審查不通過並批示不申請專利者,由發明人所屬組/中心採取以營業秘密保護或公開揭露方式處理。
         
  (7) 專利構想再審: 專利構想案之審查不通過並批示不申請專利者,發明人可於接獲審查結論三個月內,填具「專利構想再審申請單」提出再審申請。
         
  (8) 專利申請: 經審查通過,且批示提出專利申請者,由承辦人員協助委託合適之事務所辦理專利申請業務。  
         
  (9) 專利審查: 專利申請過程中,對於專利代理人撰寫完成之說明書或相關資料,由專利委員會承辦人員填具「專利稿校正紀錄單」,連同所附資料交予發明人進行校稿確認。對於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局審查委員提出之問題或核駁,則由專利委員會承辦人員填具「專利申請修正/答辯處理單」,連同相關資料交予發明人進行答辯。   
         
  (10) 專利獲得: 申請之發明經專利局審定獲得專利,專利委員會於獲得證書時,即填具「獲證通知單」通知發明人、企劃室及行政室。專利證書正本則交由行政室保存。